本裁决为结局裁决,请你单元自通知布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,现依法向你单元通知布告送达仲裁裁决书。并于本裁决墨客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。申请人(劳动者)对本裁决不服的,并于本裁决墨客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。能够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告状讼,三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。
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令效力。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叶航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诉你单元(以下简称“被申请人”)工资等争议一案曾经审理终结,过期则视为送达。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施行。被申请人(用人单元)若有证明本裁决存正在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景象之一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施行。浙杭富阳劳人仲案(2025)1322号裁决事项如下:一、被申请人取申请人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存正在劳动关系。二、被申请人领取申请人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工资2980元,被申请人(用人单元)若有证明本裁决存正在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景象之一的,过期则视为送达。

